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1)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②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③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④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⑤對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保養,并做出記錄;⑥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⑦制訂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2)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護說明;②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③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④日常使用狀況記錄;⑤日常維護保養記錄;⑥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⑦使用登記證明。
3)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①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②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③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④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在承租使用期間應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4)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①沒有到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②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資料的;③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5)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采取解體銷毀措施:①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②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報廢條件的。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并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根據安全技術規范《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的規定,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①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一次;②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一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一次。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7)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證》制度。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規定從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實行復審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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