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額定起重量大于5t、但不大于10t時,應選用起升機構設置高速級工作制動器和低速級(卷筒 )安全制動器、起升機構工作級別不低于M 6(經改造的在用鋼絲繩電動葫蘆不低于M 5)、具有隔熱防塵保護功能和足夠安全系數等要求的電動葫蘆。
2、當額定起重量不大于5t時,應選用起升機構設置高速級工作制動器和低速級(卷筒)安全制動器(或者選用起升機構按1.5倍額定起重量設計、只設置高速級工作制動器的電動葫蘆;或者按最大起重量的1.5倍選用起升機構只設置高速級工作制動器的電動葫蘆額定起重量)、起升機構工作級別不低于M6(經改造的在用電動葫蘆不低于M5 )、具有隔熱防塵保護功能和足夠安全系數等要求的電動葫蘆。
3、對于已經在用 的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t的電動葫蘆,必須進行更換或改造達到質檢辦特[2007]375號文中第一條(三)中改造后起重機的8條基本技術條件及相應要求。原來工作級別低于A 6(不含 A 6)的,應降負荷使用 ,下降幅度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而定,但降載后規定的額定起重量不得超過原額定起重量的80%。
4、普通電動葫蘆、額定起重量大于10t或起升機構工作級別低于M 6的電動葫蘆(經改造后仍低于M5的在用電動葫蘆)不允許吊運熔融金屬 。
5、在電動葫蘆明顯部位標注清晰的額定起重量或允許的最大起重量標志。改造后降低額定起重量的,應當增加改造銘牌并更改額定起重量標志;改造后未降低額定起重量的,只增加改造銘牌。同一車間不用于 吊運熔融金屬的其他起重機應做“禁止吊運熔融金屬”的警示標識。
6、制造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提供并保存好符合相關要求的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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